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暨南大学地方校友组织(学院联谊会)网站建设管理规定(试行)

发布单位:暨南大学校友会 发布时间:2019-11-01

第一章  总  则


  第一条  为进一步加强暨南大学地方校友组织(学院联谊会)网站建设、运行和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,促进校友组织(学院联谊会)网站的健康宣传及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》《暨南大学网站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规及规定,结合校友组织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

  第二条  本规定所称网站是指暨南大学校友总会建立的或地方校友组织(学院联谊会)以暨南大学名义建立的网站和以网页(Web)形式提供服务的各类业务系统。


  第三条  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暨南大学校友组织,包括地方校友组织、学院联谊会、校友俱乐部。



第二章  网站开设


  第四条  网站的开设主体应为暨南大学校友总会所备案的校友组织,包括地方校友组织、学员联谊会、校友俱乐部。


  第五条  网站开设主体开设网站必须通报,并获得暨南大学校友总会的同意。网站需要有明确的负责人和管理员,并且负责人和管理员必须是校友组织的注册会员。



第三章  网站信息发布


  第六条  网站开设主体需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信息的制作、审核、发布及监督,明确人员分工,责任到人;网站开设主体需制订所属网站的信息发布管理流程,并严格执行。


  第七条  网站信息遵循“谁发布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网站发布信息须与主体单位相关,发布和转载其他媒体信息须标注来源。所有信息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暨南大学校友总会相关规定。


  第八条  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的相关规定,网站名称、标题、正文等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数字和标点符号用法,必须执行国家标准,杜绝错字、别字和异型字。


  第九条  任何校友组织及个人不得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:

  (一)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
  (二)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

  (三)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
  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
  (五)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

  (六)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
  (七)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
  (八)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
  (九)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的;

  (十)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

  第十条  网站在引用学校发布的信息时,须与学校保持一致,保证其准确性。


  第十一条  网站责任人应当对网站已发布的信息进行定期巡检,在大型节假日、重大会议和活动期间应当实行24小时不间断严格把控。



第四章  网站安全管理


  第十二条  网站开设主体应制定网站安全管理制度,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人员分工职责、信息发布流程、升级维护措施、网站备份方案、应急处置预案。


  第十三条  为保障网站安全运行,督促落实安全管理制度,暨南大学校友总会对网站执行日常的抽检制度。抽检过程中如果发现网站的运行违背安全管理制度,由暨南大学校友总会安排专人督促网站负责人整改。


  第十四条  如果网站严重违背安全管理制度产生恶性后果,网站负责人须承担相应责任;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,学校有权追究相关校友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;涉嫌犯罪的,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
第五章  附  则


  第十五条  本规定由暨南大学校友总会负责解释。


  第十六条  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
暨南大学校友总会

201911